楚雄彝族自治州投资促进局

楚雄州招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

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,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机关实际,制定以下保密审查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,在正式公开前,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。

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“谁主管、谁审批、谁负责”,未经审核的,政务信息不得公开。

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、形式、时限、程序等是否符合《楚雄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和《楚雄州招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(试行)》的相关要求。

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、权威性、完整性和时效性。

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,由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,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。必要时,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。需报上级批准的,经批准后予以公开。

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、公开内容失真、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,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