楚雄彝族自治州投资促进局

楚雄州投资促进局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

为促进楚雄州投资促进局网站信息发布、审核、登记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,保障信息资料发布的权威性、及时性、准确性和严肃性,根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局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网站由信息调研科负责维护管理。管理员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,信息发布按照《楚雄州投资促进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》执行,杜绝违反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的情形出现。

第二条 按照《楚雄州投资促进局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》的要求,各科室凡有职能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要及时做好收集、整理,经分管领导批准,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,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后,报信息调研科,统一上网公开发布。

第三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,严格履行审批、备案手续。坚持“保密信息不上网,上网信息不保密”的原则。各科室要及时拟写参与活动、工作推进等的相关信息,拟公开发布和上网信息文稿,先由科室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签,最后交信息调研科进行登记并对外发布。凡未经领导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站、微信平台发布。 信息审核原则通过协同办公平台或纸质签审,若领导外出,可通过微信报审,事后补签的方式进行。

第四条 形成常态化的考核监督机制,重要信息可随时上传,确保网站、微信平台信息常换常新。

第五条 网站发布、转载其他媒体新闻,应遵守国家和省、州有关规定。任何科室、个人不得利用本门户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,不得宣扬暴力、色情、传销等内容。

第六条 一旦在本站发现用户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,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,及时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、目录, 并保留原始记录,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根据情况向公安局网安中心报告。

(一)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;

(二)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;

(三)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;
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、破坏民族团结;

(五)捏造或者歪曲事实、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;

(六)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、教唆犯罪;

(七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;

(八)损害国家机关信誉;

(九)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。

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楚雄州投资促进局

2020年10月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