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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楚雄州招商合作局党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

来源:     作者:    发布日期:2018-01-17    点击数:

州招商党组字〔2017〕19号

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,发挥惩处震慑作用,倒逼“两个责任”落实,州招商合作局党组特制定出台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》,通过对典型问题通报,做到问责一个、警醒一片,督促招商合作局党组及领导班子知责明责、履职尽责,切实扛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。

第一条 主体对象。通报主体为州招商合作局党组,通报对象为招商合作局党组及局领导班子、以及负有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。

第二条 通报范围。通报范围包括9个方面,即违反党的政治纪律、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;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上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的;抓作风建设不力,导致“四风”问题突出的;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及时处理落实,或者拒不办理的;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研究、不检查,重要情况不按规定报告的;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、压案不查的;党组成员、领导班子成员或重点岗位中层干部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;反腐败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,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的;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责任追究的其它需要通报的类型。

第三条 通报方式。根据问题实际和警示教育的需要,问题通报形式分为三种:在局党组或全局内通报;在全州招商系统内通报;通过报纸、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众通报。三种方式可单独使用,也可合并使用。

第四条 整改落实。被通报个人应在问题通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,根据通报意见,将整改计划、措施向州招商合作局党组报告备案,并在事项要求内完成整改工作,整改结束后以书面形式,报告落实情况。逾期未能落实到位的,应书面说明理由。

第五条 通报程序。需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通报的事项,由党组承办人员提出拟通报事项,经党组书记审批后进行通报。其他全州通报和社会通报等重大事项须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,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。

第六条 结果运用。受到通报的责任人,年度公务员考核原则上不得评定为“称职”及以上等次,民主评议党员原则上不得评定为“合格”及以上等次。

第七条 附则说明。本制度自2017年12月5日起执行。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中共楚雄州招商合作局党组负责解释说明。

中共楚雄州招商合作局党组

2017年12月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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